惠州开始徵收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
发布时间:
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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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自今年1月1日起,惠州市政府在全市徵收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缴纳人包括所有经由惠州市沿海港口码头吞吐的内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
收费标准按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和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等多种情况属於免徵範围。
货物港务费先由码头经营人代为收取并按有关规定解缴。货物港务费徵收主体为惠州市港务管理局,由惠州市港务管理局委托惠州市航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徵收。